泰拳規則

 
 
拳證踏進擂台內之步驟
 
9) 拳證在下一回合開始時,應立於台中央,以手號及口令指示比賽開始,不需再向每位評分員示意。拳手此時應各自在所屬的台角內。假使拳手或其助手在拳證發出指令作賽後,蓄意延遲或妨礙比賽進行,拳證必須即時對其作出警戒。
 
10) 在比賽首回合及最後一回合,拳證均需在開賽前讓兩方拳手互相觸拳(握手),但除首尾兩回合外,其餘各回合均不需作此動作。
 
11) 拳證如發覺拳手之下列身體部位太濕或太油膩,可以使用拳證的毛巾將其抹乾,但須對拳手及其助手警戒,不容再有同樣情形出現。身體部位包括:眼眉、面頰、下巴、頸背、耳背、身體前方(即面向對手)、膝背、腹、踝關節及跟腱。
 
12) 完結比賽
12.1) 拳證指令兩方拳手返回各台角。
12.2) 拳證收集各評分員之錄分咭。(兩方之助手在拳證宣佈裁決前不可進入繩圈)
12.3) 當得知裁決後,拳證需面向勝方台角,除後叫出…紅方(Daeng)或藍方(Nam-ngern),舉起勝方拳手的手及面向其台角為時約4至5秒。
 
 
上一頁 下一頁